
宋律师,北京专业著作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类型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
1.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的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 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2. 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3.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
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
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4. 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
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为代码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网络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张,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电子化数字化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这也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理念和精神。
三、相关对策
积极处理投诉链接建设正版资源库
在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待加强的当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侵权行为的发生变得更加容易和复杂。过去几年,一些文字著作权、音乐著作权的版权纠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事后,百度对涉嫌侵权的文档进行了下线处理,并建立起版权保护机制。在此基础上,百度更进一步推出版权合作平台,通过付费分成、广告分成两种模式为版权方提供收益。这一举措颇得;民心;。
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版权保护系统
几年前,在百度音乐和百度文库相继陷入版权纠纷的发展时期,鉴于互联网海量信息快速分享的特征,百度每周收到的投诉文件;堆积如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保护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在王彦恭看来,技术进步造成的版权保护难题最终要依靠技术解决。在应对文字作品的投诉方面,百度开发了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这一系统是2012年百度文库风波后构建的。权利人把他们的文字作品提交给我们,我们纳入百度服务器后台存档,通过文字比对技术,让其他与比对数据库里一样的文字作品不能再被上传到百度文库,通过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百度文库的投诉率,目前来说,一个季度百度文库接收到的版权投诉已不到30起,99%的侵权作品上传行为从源头得到了有效制止。;
虽然已经构建了一套较成熟的机制,但百度探索的步伐仍在前行。2014年底,百度版权频道开始筹建。
而随着百度自身采购的正版内容和原创内容资源越来越多,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百度也研发了一些监测系统
运营版权资源为权利人创造收益
在从事百度版权管理工作过程中,王彦恭越来越认识到,百度拥有庞大的用户资源,可以让版权资源;变现;。;不仅要让这个平台为更多权利人和用户提供版权作品传播和分发的便利,还要让他们从这个平台上获得收益。;这是百度近年来的版权工作思路。
互联网的发展为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了很多机遇。
除购买版权作品产生收益外,百度开发的其他产品也在摸索合作模式让权利人得到实惠。
在动漫领域,百度网版权管理中心也在逐渐建立一个动漫版权管理平台
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百度已形成八大较成熟的版权商业模式:点击广告分成、浏览广告分成、稿费支付、付费下载分成、会员服务分成、粉丝经营、流量输出、买断经营,一系列合作机制的建立让百度的版权保护与管理初见成效。
以上就是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是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的。
现在,网络小说成为了一种新的小说撰写和发表方式。众多;草根;作者创作出海量的网络小说类型的文学作品。不管这些小说的质量如何,拥有大量的读者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若干年后,时间可能会淘汰去大多数的网络小说作品,能够被人们记起的寥寥无几。但是,无论是为了汲取营养、打发无聊或者为了体验YY,网络小说已经成为了现在年轻人最喜欢的文学艺术形式之一。对于小说而言,有读者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各种搭便车、钻空子、侵权等方式竞争的存在。在互联网时代,侵权变得更加容易,简单的复制粘贴就可以,侵权成本大大降低。对网络小说的侵权主要是侵害网络小说的著作权,更进一步讲是侵害网络小说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以前写的文章中,我经常鼓励作者要积极维权。因为著作权属于私权利,私权利如果权利人不积极维护,只指望公权力的介入是不现实的。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则,公权力不能轻易介入私权利的纠纷之中,公权力不能包办一切。我也经常看到或者听到许多维权难的话题,对于大部分作者尤其是网络作者而言,维权的确非常难。一来,作者没有有关著作权维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来,可能相比维权,作者更喜欢把时间放在创作方面,时间上投入有限。维权的确难,但是大家都不做的话,只能让这个环境原来越坏。如果权利人总是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被侵权以及受到损失以后再骂社会、骂环境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能被理解的。整体环境的净化需要广大作者、著作权人、网络写手以及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本文试着给出几种有关网络小说等作品进行维权的建议,希望能对权利人有所帮助。
第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权力的介入。
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往往找不到侵权人。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后,再追究其民事,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网站抄袭他人的网络小说,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入罪门槛在哪里呢
简单的说,如果存在下面情况,该网站可能涉及犯罪:
1、侵权网站以营利为目的;
2、侵权文章在五百份以上;
3、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
如果权利人发现某一网站不但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文章,还大量的使用了别人的文章,数量在五百份以上,并且有广告等盈利模式的时候,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追究这些网站负责人的刑事。
第二、把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授权或者转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
相比个人,文学网站作为公司会更有实力。
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知识。
比如,国内的主要网络文学内容提供商盛大文学也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查处,使得小说520网和小说5200网等多家盗版文学网站被查处。盛大文学也曾经多次因为著作权纠纷起诉其他网站,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网络传播权。
但是,文学网站的维权也有局限性,原因还在于侵权行为太多,文学网站也只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有限的几家侵权人进行维权。文学网站的利益与具体作者的利益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不同,作者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文学网站。
第三、采用集体委托的方式。
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
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费一般都不菲,如果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负担较重。几个或者十几个、几十个网络作家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师也可以解决工作费用等问题。
本人曾经在两年前推出过《百名作家法律帮助计划》,起到了很好的双赢的效果。前段时间也有因认为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数位作家集体向百度维权的案例。
第四、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据媒体载:《武帝》是网络小说作家高楼大厦最新的一部作品,还在连载中。面对这样一部还在创作中的作品,高楼大厦发现,同名游戏已经领先于小说完成。以武帝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排名第一的搜素结果就是这个标明为武帝的网页游戏,游戏还特别声称是武帝原著经典的改编。曹毅无奈地说,《武帝》的版权已经卖给创世中文网了,现在还没有改编游戏。
很实事求是的说,如果仅仅是写了一本《武帝》的网络小说,作为《武帝》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没有权利阻止他人开发、运行同名的电子游戏或者网络游戏。一般情况下,小说的名字因为达不到独创性的程度,一般不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网络小说和网络游戏在用户群体方面又有非常大程度的互相包容,网络小说所取得的名气容易被网络游戏所借用。某些情况叠加在一起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作者或者权利人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好尽快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在《武帝》这个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及时把;武帝;注册为网游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则可以阻止他人使用这一名称开发游戏作品,为权利人自己下一步开发同名游戏作品打好基础。
所以,为了防止他人搭便车,及时转化由网络作品发展而来的涉及到商标、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成果就非常重要了。
综上,网络小说的权利如何更好的保护,是网络小说作者、文学网站和法律工作者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作为权利人必须抛去传统的靠政府、靠侵权人自觉等依靠心理,积极维权,获取法律方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