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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侵权常见三大行为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2日 来源:北京专业著作权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宋律师,北京专业著作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宋律师北京专业著作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出现了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著作权,顾名思义,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目前,我国法律也正在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1、目前,我国法律正在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今后可能会给予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罪犯监禁或罚金的处罚,实现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2、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3、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


  4、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 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1、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网络著作权侵权常见三大行为

  网络著作权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侵权行为随处可见,常见的三大侵权行为出现在社交网络平台、音乐电影作品传播、非法网络传播,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当遇到侵权行为应该寻求什么途径获得救济



  在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得的便捷性、快速的传播速度、检索查询的简易性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迎来新的挑战,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络中呈现新的特点,从近年轰动一时的各大著名电视剧剧本抄袭的案件中可以看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已经渗透在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并且由于侵权人背景实力雄厚使得真正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下面为大家总结了几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统意义上的网络著作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若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他人作品放在网上公开传播,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社交网络平台未经同意转载传播他人作品


  在诸如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等公开社交网络平台中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作品,并且没有注明作者姓名或来源,除非存在著作权被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仅仅是分享连接,通过连接可直接接触到原作者则不属侵权行为,若不允许转载请在以明示的方式注明。


  音乐、电影作品未经同意传播


未经著作人的同意下载、传播、改编、表演、出版、录音录像音乐作品或电








  网络著作权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侵权行为随处可见,常见的三大侵权行为出现在社交网络平台、音乐电影作品传播、非法网络传播,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当遇到侵权行为应该寻求什么途径获得救济



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种行为在大众认知中以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歌手需要收取费用、网络管理者将不法的电影种子删除的时候都表示了不解和愤怒,但著作权除了一种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能够作者带来丰厚报酬的财产权利,其权力来源具有合法性。


  网络著作权并不是要遥不可及的事情,每个人都会遇到网络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在面对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寻求什么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呢


  先行登记或寻求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每个人精力都是有限的,为了减少权利被侵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防范于未然,对于网络作品可以先行登记,作品自创作完成作者便享有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的制度,该制度易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该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委托,具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的权能,能集中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及时通知网站管理者删除违法信息


当我们在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可以及时通知网页进行删除,如果网络管理者为删除违法信息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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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管理者亦可在侵权人的认为自己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恢复作品,这时应及时的寻求司法救济。


  诉请证据保全


  因互联网世界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因此权利人可以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再在15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亦可向公安机关保安,走刑事诉讼的途径。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靠的是法律制度的维护,更需要社会公众从认知角度改变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不传播、使用、接触从非法渠道获取的作品。这不仅是维护他人的权利,同时是在为自己权利的维护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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